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就原告俞某诉被告广州某恒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生效。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作品登记证书,互指对方抄袭其美术作品。
原告俞某主张其于2020年5月5日创作美术作品《lucky bear小熊》,次日将作品首发于微博平台,并于2021年4月15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服装上使用该作品,并在拼多多等平台上销售侵权服装;被告抗辩称其基于著作权人沈某的授权免费使用该作品,沈某于2021年6月25日完成登记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该作品于2016年6月2日创作完成并发表出版,其作品创作完成时间早于原告。原告抄袭被告所使用的作品、骗取作品登记证书并恶意诉讼。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作品为一小熊卡通图案,左下角的熊掌内有“DESIGN BY力*君”的小字。被告作品为小熊与爱心图案的组合,熊掌内亦有小字。将被告作品镜像、放大后发现,被告作品图案中的小熊部分与原告作品虽有颜色差异,但两者整体造型、外部形态、线条组合等方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被告作品熊掌内的小字亦为“DESIGN BY力*君”。而原告的新浪微博账号名为“力*君”。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在该账号发布微博,并将包括案涉作品在内的数幅图片作为配图予以发布。
法院认为,以一般公众的视野来看,被告经营的网店所售商品上使用的图案中的小熊部分与原告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各持有一份作品登记证书并互指对方抄袭,原告作品登记在前且证据显示其于2020年5月6日已公开发表该作品,被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在后,作品登记证书记载的创作完成日期为2016年6月2日,但无任何证据佐证。被告亦未对其作品细节处标注原告微博名以及免费使用沈某作品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未采纳被告抗辩意见,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
我国作品著作权登记制度为自愿登记,属于为了方便公众了解作品的归属情况及解决权利人维权难题所作的规定,登记机关并不进行实质审查。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在权利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作品登记证书仅属于初步证据,法院不会仅根据作品登记证书认定著作权归属,而是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