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简介:丛立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兼任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
网络云存储服务的蓬勃发展,使得其版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日益凸显。通过对服务提供商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结合法律规范与实践需求,可清晰界定不同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边界,为司法实践与产业发展提供参考。
云存储的基础功能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存储空间,支持本地文件上传至云端或从网络下载内容至个人云空间,方便用户随时调用。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ぬ趵分忻魅返幕⌒约际醴瘢鎏峁┘际踔С?,不直接参与内容传播。
需澄清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避风港原则”或者“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仅适用于技术性服务提供商,而未经许可提供、传播作品的行为无法以此进行免责。但是,随着技术演进,基于云存储服务所衍生出的如“秒传”“秒传式离线下载”“文件分享”等功能,其法律性质需具体辨析。
“秒传”功能的核心是合并存储技术。即指当云存储服务用户拟存储的内容与云存储空间已有的存储内容完全相同时,就不再对该内容重复上传和存储,而是直接将已有同质内容的获取权限提供给用户。“秒传”不存在真实的数据传输,技术本身仅为提升储存效率提供技术支持,其本质还是基础设施和传输通道的提供,因此“秒传”符合传统技术性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的技术性要求。
“秒传式离线下载”功能的行为性质在部分云存储服务提供的“流畅播”等类似场景中体现得尤为典型。当用户发出指令从第三方网站下载内容至云存储空间时,云存储系统先检测第三方网站的目标内容能否正常下载,若检测通过,便会下载片段,通过特定算法与云存储空间中已存储的内容(包括其他用户网盘内的文件)进行对比,如果发现云存储中存在同一内容,则不再进行重复存储,而是直接将已有同质内容的获取权限提供给用户。这种行为模式的实质,是云存储服务提供商主动从用户云空间内拉取目标内容,将已存储的内容直接提供给其他用户,实际替代了第三方网站的内容提供功能。这已超出单纯的技术服务范畴,与“秒传”技术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应当属于典型的内容提供行为。“秒传”属于中性的技术优化措施,而“秒传式离线下载”是主动介入内容传播链条的行为。以上行为本质区别的关键是对于内容的控制。“秒传式离线下载”系服务商主动介入内容传播,对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控制,其中包括“页面净化”“流畅播”等方式。
关于上述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归责原则,即过错认定的问题,归责判断要取决于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的具体行为的性质。
“秒传式离线下载”本质上是替代第三方网站进行内容传播的行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范畴)。由于服务商在此过程中主动控制内容(如通过技术手段优化传播),应承担“事前审查义务”。若未经许可提供侵权内容,即便未收到通知,也可直接认定存在过错,无法以“避风港原则”免责。
需要明确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ぬ趵沸Яτ畔扔凇睹穹ǖ洹分泄赜谕绶裉峁┥痰囊话愎娑?,因此不应当采取《民法典》的标准,即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都适用“通知—必要措施”的规则。当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属于内容传播行为时,权利人自然无需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在“秒传式离线下载”的场景下,尤其是采取“页面净化”“流畅播”等方式对内容做相应干预的情况下,服务商更应当承担事前的审查义务。
“通知—删除”规则并非适用于所有云存储服务行为。由于云端可能存在多名用户对同一文件享有合法权利,若简单删除原文件,可能损害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因此,应适用《民法典》扩充后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根据行为性质采取差异化措施:对于内容提供行为(如“秒传式离线下载”),因服务商本身参与内容传播,权利人无需通知,若其未能证明已尽到“事前审查义务”,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尤其是通过该功能从用户网盘主动拉取盗版内容并提供给其他用户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主动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云存储服务的版权侵权责任认定,核心在于区分行为性质:单纯技术服务行为适用“避风港原则”,内容提供行为(如“秒传式离线下载”)则需承担严格责任。这一区分既保障了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也为著作权?;ぬ峁┝嗣魅返姆杀呓?。